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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處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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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
根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將其對公告清單所列3戶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擔保權利以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債協議、還款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及實現和執行資產包內各項資產相關的全部權利和法律救濟,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方已經繳納的訴訟費、保全費,依法轉讓給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擔保人以及借款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發生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等情況的相關承債主體或清算主體。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公告要求公告清單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擔保人及其清算業務人等其他相關當事人,從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以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對涉訴債權所主張的權利。
特此公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2026年1月12日
附件︰不良資產明細表 基準日︰2025年9月20日 單位︰人民幣萬元
| 序號 | 債務人 | 地區 | 本金 | 利息 | 費用 | 擔保人 | 抵質押物 |
| 1 | 張家港欣欣高縴股份有限公司 | 蘇州 | 14,150.00 | 601.24 | 0.15 | 抵押人︰張家港欣欣高縴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欣錦陽高新縴維材料有限公司 保證人︰1、張家港保稅區德富康化縴原料貿易有限公司 2、張家港欣陽化縴有限公司 3、張家港錦億化縴有限公司 4、張家港欣錦陽高新縴維材料有限公司 |
1.欣欣高縴名下位于張家港金港鎮德積長江東路南側1-3、5-6幢工業房地產,房產面積35398.12平方米、土地14905.3平方米,權利價值合計9400萬元。 2.欣欣高縴名下金港鎮德積人民東路北側工業房地產,房產面積113890.34平方米、土地面積127324.7平方米,第二順位抵押,權利價值8100萬元。 3.欣錦陽名下位于金港鎮保稅區揚子江渤海路北側28號工業房地產,建築面積138908.86平方米,土地面積129341平方米,三順位抵押,權利價值15000萬元。 |
| 2 | 張家港欣陽化縴有限公司 | 蘇州 | 1,600.00 | 70.95 | 0.15 | 抵押人︰張家港欣錦陽高新縴維材料有限公司 保證人︰1、張家港欣欣高縴股份有限公司 2、張家港錦億化縴有限公司 3、張家港欣錦陽高新縴維材料有限公司 |
欣錦陽名下位于金港鎮保稅區揚子江渤海路北側28號工業房地產,建築面積138908.86平方米,土地面積129341平方米,三順位抵押,權利價值15000萬元。 |
| 3 | 張家港欣錦陽高新縴維材料有限公司 | 蘇州 | 8,176.00 | 314.10 | 46.63 | 抵押人︰張家港欣錦陽高新縴維材料有限公司 保證人︰1、張家港欣欣高縴股份有限公司 2、賁永寶 3、張家港欣陽化縴有限公司 4、張家港錦億化縴有限公司 |
欣錦陽名下金港鎮保稅區揚子江化工區渤海路北側28號工業房地產,建築面積138908.86平方米,土地面積129341平方米。銀團第一順位抵押,權利價值總計18600萬元。 |
| 合計 | 23,926.00 | 986.29 | 46.93 |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聯系人︰翁先生
聯系方式︰0512-65008189
聯系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旺墩路122號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聯系人︰張先生
聯系方式︰025-57710740、025-57710776、15366160828、025-57710758。
聯系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北京東路42號
注:1.本公告清單僅列示截止2025年9月20日的貸款本金余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並已由貸款行墊付的應由借款人及擔保人負擔的訴訟費以有關法律文書確定金額為準。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或履行清算責任。若本清單中保證人名單出現遺漏筆誤的,並不意味著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對其保證責任的免除,保證人仍須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保證責任。
3.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如公告中債務人、合同編號、債權金額、擔保人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